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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检朱室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15日被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宿州市桥区**乡**街,趁被害人李某某购物时,将其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包盗走,包内有EYU手机一部及现金等物。经物价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元。被盗手机已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2.2019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宿州市桥区**镇**街,趁被害人张某甲做生意时,将其放在电动车上的包盗走,内有VIVO手机一部及现金等物。经物价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被盗手机已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发还被害人张某甲。

3.2019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宿州市桥区**乡**街,趁被害人尹某某购物时,将其放在电动车上的包盗走,包内有小米手机一部及现金等物。经物价认定,被盗小米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0元。被盗手机已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发还被害人尹某某。

4.2019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宿州市桥区**乡**街,趁被害人张某乙购物时,将其放在电动车上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金戒指、手机等物。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宿州市桥区时村镇红旗村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甲、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凯

检察员:梁  侠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玖拾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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