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检朱室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宿州市埇桥区**大街**巷**号被害人饶某某家中,盗走一部金色“小米”手机以及一个蓝色挎包(包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市场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走一部灰色“VIVO”手机及一个黑色挎包(包内现金100余元)。
3.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大街**巷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盗走一个黑色挎包(包内现金人民币30余元)。
4.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被害人曹某某家中,盗走一个黄色帆布包(包内现金人民币240元)。
5.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巷**号被害人王某某中,盗走一部银色苹果5S手机以及一只黑色双肩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2.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饶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指认笔录记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凯
检察员:梁 侠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捌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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