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日23时50分许,在青岛市某某机场内,被告人丁某某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行李箱一个,价值650元。
2.2020年10月2日17时30分,在潍坊市某某车站院内的客车上,被告人丁某某盗窃被害人郝某某黑色VIVO手机一部,价值350元。
3.2020年10月3日4时至5时30分,在安丘市某某洗浴中心二楼,被告人丁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华为P20手机一部,价值为950元;盗窃被害人徐某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2400元;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华为Mate30手机一部,价值4200元;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
4.2020年10月5日10时30分许,在安丘市某某公司532宿舍内,被告人丁某某盗窃被害人卢某某黑色VIVO手机一部,价值950元;盗窃被害人张某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
综上,丁某某盗窃4起,盗窃价值共计1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慧颖
检察官助理:高全升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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