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县**镇,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县**镇**村**号。2003年3月5日因盗窃罪被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7日因盗窃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2月2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监条件,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匿;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某某(已判刑)按照事先踩点情况事先租用车辆、准备断线钳、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天水市**县**镇纠集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已判刑)后,三人乘车窜至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沟附近,盗割该处未投入运行的甘天线235H-237#杆间的三相导线,盗得LGJ-150/25型钢芯铝绞线1911米,经鉴定价值为22855.37元。被盗电线由孟某某销赃后三人均分赃款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孟某某和丁某乙的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前科材料、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赵辉的陈述,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同案犯孟某某、丁某乙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伙同他人盗割未投入运行的电缆线变卖后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盗窃犯罪前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瑾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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