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Z132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梓潼县**镇**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丁某甲在梓潼县文昌镇西崖街“瑞士名城”售房部门前路边,见被害人杨某某停在此处的川BK****福特牌汽车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将一支“万宝龙”牌手表、三瓶“五粮液1918”白酒、两瓶“丰谷壹号”白酒、两瓶“古柏王”白酒、四包“大重九”香烟盗走。经成都***珠宝有限公司认定,被盗“万宝龙”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0000元;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白酒和香烟价值人民币5270元。案发后,梓潼县公安局在被告人丁某甲的住处搜查到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垒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8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