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江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多次至苏州市吴某某、吴江区等地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14时许,至苏州市姑苏区新郭港路中段沧浪新城第四实验小学斜对面,窃得牌号苏E2****黑色桑塔纳轿车,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
2.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28 日17 时许,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于苏州市姑苏区新郭港路附近牌号为苏E8****的银色桑塔纳轿车,谎称本人车辆出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400元。
3.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8月3日12时许,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于苏州市吴江区花园里南侧对面空地牌号为苏EL****的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谎称本人车辆出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900 元。
4.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08月11日20时许,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苏州市吴某某东吴南路75号门前牌号为苏E2****的中顺牌面包车,谎称本人车辆出售给他人,得款人民币2200 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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