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2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2019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4日傍晚,被告人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学院排球场,盗走被害人姚某某放在排球场旁地面上一部红色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3元)。
2、2019年9月14日傍晚,被告人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学院篮球场,盗走被害人夏某某放在篮球场篮球架边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3元)。
3、2019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学院篮球场,盗走被害人曹某某放在篮球场旁草坪上的一部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6元)。
2019年10月13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2.被害人姚某某、夏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5653****。
2.案卷证据2册,补充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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