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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0********,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村(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宿舍***路**号**栋***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本市东湖区扬子洲为民村赣昌沙场,见被害人熊某某停在附近的麦威尚领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7元)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盗走,车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衣服等财物。后丁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变卖。

经鉴定,丁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17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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