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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吴堡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8月9日被陕西省吴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多地,采用破坏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车某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元,现赃款人民币103.6元已起获并扣押。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廖公庄西公交站西侧,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甲(男,27岁)白色比亚迪牌小型客车某某黑色钱包一个及现金人民币324元。

二、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院**,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马某某(男,46岁)大众小型客车某某人民币200元。

三、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廖公庄西公交站北侧,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乙(男,27岁)奥迪牌小型客车某某笔记本三本、便签两本及现金人民币30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财物照片、车损照片、110接处警记录;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乙、马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婵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钱款人民币103.6元已随案移送法院;

7.辩护人刘岩岩,联系电话136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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