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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六盘水市人民医院综合住院部16楼寻找盗窃目标,当丁某某路过住院部16楼40床的病房门口时看见该病房的房门没有关,并且病房里面的人都是睡着的,丁某某便进到该病房内将谢某某放在该病房内40床旁边柜子上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盗走。当丁某某来到综合住院部14楼的过道里面时发现14楼35床病房里面的人都在睡觉,丁某某便进到该病房内将刘某某放在35床旁边柜子上充电的一部白色VIVO Y66牌手机盗走,在走到门外走廊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23元;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案发后,现被盗两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医院盗窃价值为603元的两部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 利

检察官助理  李 云

2020年7月20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户籍散页贰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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