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到六盘水市人民医院综合住院部16楼寻找盗窃目标,当丁某某路过住院部16楼40床的病房门口时看见该病房的房门没有关,并且病房里面的人都是睡着的,丁某某便进到该病房内将谢某某放在该病房内40床旁边柜子上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盗走。当丁某某来到综合住院部14楼的过道里面时发现14楼35床病房里面的人都在睡觉,丁某某便进到该病房内将刘某某放在35床旁边柜子上充电的一部白色VIVO Y66牌手机盗走,在走到门外走廊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23元;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案发后,现被盗两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医院盗窃价值为603元的两部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 利
检察官助理 李 云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户籍散页贰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