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20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5日被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先后3次至本市杨某某殷行路1388号B1层“盒马鲜生”新江湾店,窃得该超市内蔬菜、饮料、海鲜、肉制品等商品。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行窃商品离开超市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扭获。经统计,被窃商品共计售价人民币7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杨某某殷行路1388号B1层“盒马鲜生”新江湾店工作人员。2020年4月3日10时50分许,其通过监控发现一穿蓝色羽绒背心男子出现在盒马鲜生超市,该男子多次盗窃超市内商品。其通过监控跟踪发现,该男子在超市各柜面拿了蔬菜、肉制品和饮料后直接离开超市。其遂通知保安将该男子拦住后报警。经初步清点,该男子在2020年3月4日、4月1日、4月3日均在盒马鲜生超市盗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对丁某某人身搜查,查获其当日所窃商品并予以扣押,而后发还被害单位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监控录像截图、被窃商品清单、被窃商品图片、盒马鲜生新江湾店安全管理部出具的“说明”,证实丁某某于2020年3月4日、4月1日、4月3日至殷行路1388号B1层“盒马鲜生”新江湾店作案的情况、该超市提供的被窃物品无特价、折扣活动的情况及被窃物品的清单,经核算,被窃物品售价共计700余元。

4.支付凭证、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过程。

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昊

检察官助理  汤  旻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