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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无为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号**工地**宿舍,分别窃得被害人程某某放在床上枕头下面的人民币300元现金,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中华烟一包、芙蓉王烟两包以及钱包内的人民币500元现金,被害人冯某某放在床上枕头下面钱包内的人民币280元现金,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上面的白色苹果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之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至本市嘉定区**路**号**工地**宿舍,分别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床上枕头下面的黑色华为荣耀7X型手机一部以及被害人何某某的OPPOR11手机一部,之后逃离现场。

经估价,被盗苹果iPhone6s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华为荣耀7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18元,OPPOR11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路**路路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23日,其下班回到**路工地宿舍时发现屋里有被翻动痕迹,放在枕头下的300元现金不见了。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23日,其下班回到**路工地宿舍时发现其现金人民币700元至800元、中华香烟一包、芙蓉王香烟两包被盗。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23日,其下班回到**路工地宿舍时发现其放在钱包里的280元现金不见了。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23日,其下班回到**路工地宿舍时发现其放在床上的白色iphone6S手机不见了。

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24日,其下班回到**路工地宿舍时发现屋内有被翻动痕迹,妻子吴某某的黑色华为手机不见了。

6.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24日,其下班回到**路工地宿舍时发现OPPOR11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50元不见了。

7.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及24日到过上述两个工地宿舍。

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证明民警依法查获并扣押涉案赃物。

9.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增值税发票,证明被盗的华为荣耀7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18元,苹果iPhone6s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OPPOR11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1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悔过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4月23日12时许,其在**路工地宿舍,用胳膊用力顶的方式进入四间宿舍,分别在D-310-2宿舍偷了现金人民币300元;在D-309-2宿舍偷了中华香烟一包,芙蓉王香烟两包和现金人民币500元左右;在D-307-2宿舍偷了现金人民币280元;在另一间宿舍偷了一部白色的iPhone6s手机。次日13时许,其又到**路工地宿舍,分别从两间宿舍偷了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和OPPO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菁

检察官助理任晓莹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被告人丁某某辩护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卢闽律师,联系电话:1380187****。

3.侦查卷宗二册。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法律意见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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