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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巩义市******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 月13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9时39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二七区沁河路“**网咖”,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一台铁幕牌电脑显示器(经鉴定价值1727元)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020年7月17日5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嵩山路与航海路西北角“**网吧”,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一台AOC牌电脑显示器(经鉴定价值1538元)盗走,在携赃离开网吧时,被网吧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将丁某某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供述; 2、被害人席某某、黄某某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指认照片、购买发票及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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