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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20年2月21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l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和罗某某、赵某某(两人已判刑)商议后,三人驾驶车牌为云******黑色本田轿车到建水县**乡**村委**村。赵某某将车停放在村口,赵某某放风,罗某某、丁某某爬入被害人岳某某家中进行盗窃,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一条金项链和一条水晶项链。次日,三人驾驶本田轿车到文山州砚山县**街镇,罗某某一人到周大金珠宝店,以每克黄金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盗得的黄金项链计29.42克,卖给珠宝店老板叶某某,获得人民币10300元。之后三人将除掉开支外剩余的赃款平分。

2.2020年4月l4日,被告人丁某某和罗某某、赵某某(两人已判刑)和商议后,三人驾驶车牌为云******黑色本田轿车建水县陈官核桃园村,赵某某将车停在村口,罗某某和丁某某走到核桃园村**号被害人马某某家,丁某某翻墙入院内实施盗窃,罗某某在外等候。随后,丁某某盗得财物后从围墙上翻出,赵某某驾车拉着罗某某和丁某某离开现场。马某某被盗现金人民币240元。

3.2020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和罗某某、赵某某(两人已判刑)商议后,三人驾驶车牌为云******本田轿车到建水县**镇**村,赵某某将车辆停于上海尾村43号被害人白某某门口,罗某某、丁某某进入白某某家中进行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对。当日三人平分了盗窃所得的现金。次日,三人驾驶本田轿车到文山州砚山县**街镇,赵某某一人到周大金珠宝店,将盗窃所得的黄金戒指和耳钉进行销赃。获得人民币5000元,之后三人将除掉开支外剩余的赃款平分。

4.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和罗某某、赵某某(两人已判刑)商议后,三人驾驶车牌为云******黑色本田轿车到建水县官厅镇克租村,将车停于克租村20号被害人管某某家房屋后的公路上。罗某某、丁某某从管某某家后门进入管某某家中,罗某某盗得黄色项链一条,价格为人民币368元的。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某时,从在本田轿车上查获管某某家被盗的项链,于2020年7月28日退还给被害人。

5.2020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和罗某某、赵某某(两人已判刑)在官厅镇克租村实施盗窃后,三人又驾车至建水县**镇**村委**村。赵某某将车停于区石村55号附1号被害人李某某家旁的三叉路口处,并在开上放风,罗某某和丁某某进入李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3300元和价值人民21178元的首饰金项链2条、金手镯1只、金戒指1个。罗某某和丁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受害人发现逃离了现场。赵某某在开车逃离时,被村民当场抓获。次日,罗某某和丁某某(在逃)又找车驾驶到文山州砚山县**街镇,到周大金珠宝店进行销赃,获得人民币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汽车一辆、手机四部、起子一把、钳子一把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质量保证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施保亮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马某某、白某某、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周大金珠宝店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两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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