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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65********,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904户,系黄岛区**路**鱼**火锅店职员。1983年9月因犯盗窃罪、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4年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改判为六年;1995年7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6月2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2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12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27日因盗窃被原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电动车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商城街**附近,采用掏兜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于某某随身携带的VIVO牌X9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当日19时许丁某某在黄岛区捞鱼客火锅店内被查获,被盗手机被追缴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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