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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诈骗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捕前住宕昌县**镇***村*社。2017年9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6月1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以借用摩托车去家中换衣服为由,将理川镇杨家村村民漆某某的一辆摩托车骑走,并将漆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拿走,随后将摩托车骑到哈达铺,在公路边将摩托车和手机卖掉,获得赃款700元被其挥霍。

2.2019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来到理川镇下街村四社村民包某某经营的***综合经营部,以给家中房屋上梁恭喜为由,欠走包某某家经营部15箱世纪金徽三星白酒。9月4日10时许,丁某某以酒不够为由,再次将包某某家10箱世纪金徽三星白酒和50个碗欠走,随后丁某某雇用司机将所欠的白酒拉到宕昌县哈达铺镇卖给白云边诚信烟酒铺,获得赃款3250元被其挥霍。

3.2019年9月11日18时许,丁某某以给家中房屋上梁恭喜为由,欠走理川镇下街村四社村民赵某甲家20箱世纪金徽三星白酒,当日18时40分许,以恭喜办事为由欠走理川镇上街村八社村村民吕某某家铺子的80个菜碟,随后丁某某雇用司机将所欠的白酒拉到宕昌县哈达铺镇卖给小龙经销铺,并将80个菜碟遗弃,获得赃款2850元被其挥霍。

4.2019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趁理川镇拉沙村二社村民赵某乙睡觉时,将赵某乙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家中盗走,卖到宕昌县哈达铺镇珠峰三轮摩托车店,获得赃款600元被其挥霍。

5.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将庞家乡塔儿村村民冉某某家140公斤当归盗走卖到宕昌,获得赃款2000元被其挥霍。

2019年11月29日,经宕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丁某某诈骗的45箱世纪金徽三星白酒价值7650元、摩托车价值3000元、手机价值540元,共计11190元;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价值4900元、当归价值5320元,共计10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2017年因盗窃罪、诈骗罪被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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