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安图县**乡,现住吉林省安图县**乡**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八家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永庆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永庆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八家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以打烧柴为目的,每天在到**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内,用油锯盗伐林木共计119棵。被告人丁某某将每一次盗伐的林木堆放在现场,准备过几天运回家中。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盗伐林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盗伐林木的树种中,柞树3棵、白桦1棵、杨树110棵、杂木5棵,均为站杆;总立木蓄积4.6141立方米,原木材积3.1976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1279.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单位吉林省**林业局**林场签订了《补植林木协议》,向被害单位缴纳林木补植款人民币12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1台等物证、被告人盗伐的119棵林木;
2丁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林权证、补植林木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5、延森涉字〔2020〕第005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6、扣押笔录、勘验笔录、盗伐林木现场位置图、涉案物品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单位签订了《补植林木协议》,并向被害单位缴纳林木补植款,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葛桂英
检察官助理:李世莹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2册;
3.《补植林木协议》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随案移送油锯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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