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2********,汉族,高中文化,住卢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9年1月28日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日一次退回卢某某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卢某某森林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1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卢某某****公路下边、***处114棵杨树,合计立木蓄积17.79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卢某某林业局证明等书证;证人樊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某某森林公安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卢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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