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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贪污、受贿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二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68********,大学文化程度,栖霞市原**中学校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路**号,住山东省栖霞市**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栖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0********,大学文化程度,栖霞市原**食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镇**村**号,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栖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栖霞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原栖霞市**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874899.36元,用于购买房产、理财产品和个人、家庭日常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原栖霞市**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报销学校食堂采购的食材货款过程中,采用虚增票金额、虚开收据的手段,套取公款共554590元。

(2)2015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原栖霞市**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结算栖霞宁辉广告设计部货款过程中,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公款共39973元。

(3)2017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原栖霞市**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虚列采购图书支出,先后多次在栖霞市**书店虚开定额发票、增值税发票后入账报销,套取公款共55441.36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原栖霞市**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结算栖霞市**水产店的货款过程中,采用虚增发票金额的手段,套取公款共14895元。

(5)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原栖霞市**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收取学生餐费的过程中,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套取公款共210000元。

2、2012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栖霞市**中学校长、原栖霞市**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学校采购教辅材料和征订英语报方面,为栖霞市**书店经理史某某、英语报销售人员林某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史某某、林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483440.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栖霞市**中学校长、原栖霞市**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学校采购教辅材料方面,给栖霞市**书店经理史某某提供帮助,先后23次收受史某某送给的人民币共415097.32元。

(2)2014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栖霞市**中学校长、原栖霞市**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学校征订英语报方面,为英语报销售人员林某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林某送给的人民币共68343.6元。

(二)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利用担任原栖霞市**食堂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报销学校食堂采购的食材货款过程中,采用虚增发票金额、虚开收据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360000元,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史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娜

林亮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1718340.28元暂扣于栖霞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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