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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赌博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丁某甲在地下六合彩网站(http://hgc.536ak.us:1331)上注册了账号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随后,被告人丁某甲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丁某乙、董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的码单,然后在地下六合彩网站上进行下注。网站给予丁某甲下单总金额的5%-8%作为佣金,另外丁某甲从玩家中奖金额中抽取不同比例的钱作为佣金,双方通过微信支付进行结算。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丁某甲累计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240余期,涉案金额94余万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上缴了非法所得共计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流水、丁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丁某乙、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上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文贵其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_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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