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55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瑞金市**乡**村**小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宜春市袁某某高士北路“**”酒店附近经营了一家名为“**健康生活馆”的商铺。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谎称在其店内购买价值1880元的保健产品即可参加旅游,还能分期返还现金1800元。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40人信以为真,共在被告人丁某某店内购买了46份上述产品,合计被骗86480元。被告人丁某某骗得86480元后随即关店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 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检察员助理:陈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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