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3161,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石门县**镇**村**组,现住石门县**街道**栋**单元**号。2017年7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时间从2018年2月4日至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24日,张某某(另案)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注册成立深圳市**公司,其运营模式: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为名,在互联网搭建“**系统”会员管理平台,吸收参加者缴纳300元购买一枚善种子成为**公司会员,会员每次需以购买1至5枚善心币的名义向**公司缴纳100至500元人民币才能进入该公司设立的不同“赠与”社区,会员经**公司安排“赠与”一定数量的资金给其他会员后,又安排“赠与”的会员“受助”,会员可循环进行“赠与”和“受助”。**公司将会员按照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上一级会员获取其发展的下线会员“赠与”资金的一定奖励收益比例,并以此为诱饵吸引会员积极发展下线会员。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朱某某(另案)介绍,注册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账号1507424****,处于整个**会员网络中的第14层),丁某某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其级别逐步从普通会员升级为C轮服务中心会员,至2017年7月24日,其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0个层级,共计3906个会员账号。丁某某向下线会员出售善种子1874个、善心币12975个。丁某某通过“赠与”和“受助”、发展会员获得奖励、销售善种子和善心币等方式,非法获利185,970.00元。案发后丁某某主动到石门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注册会员层级分布图、会员名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卫红

2018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居住在*。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