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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丁金波(绰号波儿),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住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88年11月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3日、2006年3月20日、2018年11月15日分别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6月2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金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金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月21日,被告人丁金波伙同马某某(姓名不详,在逃)先后来到常德市**街工地、常德市**厂北门、湖南**大学****分校工地,盗窃作案3次,盗得被害人聂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立马牌二轮电动车2辆、宗申牌三轮电动车1辆,后将2辆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分别以800元、900元的价格销售,除分给马某某450元外,其余赃款被丁金波挥霍。经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为:①立马牌电动车合理价格水平为2800元;②黑色立马电动车合理价格水平为2700元;③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合理价格水平为3500元;以上物品价格合计90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下午,丁金波来到常德市经开区******工地上,将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湘(电动)J******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给常德市鼎城区***镇***过路的一对男女,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丁金波与同案人马某某来到常德市**厂北门,由马某某望风,丁金波将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搭载马某某准备去**销赃,但因车辆无缘无故熄火怕被定位抓住,遂将三轮电动车遗弃。

3、2019年10月21日16时许,丁金波与马某某遗弃三轮电动车后,商议再盗窃一辆电动车。二人路过常德大道旁的湖南**大学******分校工地时,发现工地车棚内有多辆电动车,遂由马某某望风,丁金波将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湘(电动)J******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由马某某在**将该电动车以900元的价格销售,各分得赃款45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作案工具、丁金波指认现场、监控视频照片;②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购车凭证、收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湘0703刑初786号、释放证明书、通话详单等书证;③被害人聂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④证人梅某某、胡某某的证言;⑤被告人丁金波的供述与辩解;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⑦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三辆电动车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价认定[2020]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金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金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金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金波系吸毒人员,有多次前科,且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金波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丁金波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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