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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0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门县楚江街道**社区出发,往石门县东城**方向行驶。9点45分,该车行驶至**道**修配厂附近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丁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交警随即将丁某某带至石门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样进行检验,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现场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液样本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血液酒精检测报告;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碧荣

2020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869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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