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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荷泽市巨野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荷泽市巨野县独山镇**庄**号,现住山东省荷泽市巨野县独山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9月21日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无准驾资格驾驶鲁RN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J***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358线由青塘往桥头方向行驶至358国道英德市桥头镇新益村委会丘屋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车道行驶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粤RZW***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目前损伤程度暂定重伤二级。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准驾不符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丁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部分款项给被害人,但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RN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J***挂车辆等;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丁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 唐嘉妮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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