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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污染环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五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浙江**律师事务所作为浙江长兴**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聘用被告人丁某某协助管理**公司。2019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未经环境职能部门审批安装,擅自使用潜水泵将**公司污水处理站回用池内的污水经污水排放口排入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污水管网。 

经监测,**公司污水排放口水质中(总)铅、(总)镉、pH值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潜水泵等物证;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环保备案意见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林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孙甫成

检察员:陈振华

2020年618

附: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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