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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大丰区**区**花园**幢**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无故殴打他人,于2005年10月被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两千元,于2016年1月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两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 日被东台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管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下半年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常某某(在逃)和其经营的盐城市大丰区嘉悦车贷小额贷款门市对外出借高利贷,以签订虚高金额借款合同、砍头息、肆意认定违约扣车索要违约金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被告人丁某某召集陈某某(已取保)、施某某(外号“狗子”,在逃)等人,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扣留被害人汽车不还等为要挟,逼迫被害人管某某、包某某等人缴纳违约金,合计敲诈勒索金额至少51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管某某车牌苏J7****汽车GPS信号长时间不动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后以扣机动车登记证书为要挟,逼迫被害人管某某交纳违约金3000元。

2.2016年底,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吴某某迟还利息几个小时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使用GPS定位找到被害人吴某某车牌苏JV****汽车,使用备用钥匙将汽车开走,后以扣车不还为要挟,逼迫被害人吴某某交纳违约金4000元。

3.2017年夏天,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单某某未按时还利息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使用GPS定位找到被害人单某某车牌苏J****汽车,使用备用钥匙将汽车开走,后以扣车不还为要挟,逼迫被害人单某某交纳违约金4000元。

4.2017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包某某车牌苏J8****汽车GPS信号不稳定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召集陈某某等人使用GPS定位找到被害人包某某车牌苏J8****汽车,使用备用钥匙将汽车开走,后以扣车不还为要挟,逼迫被害人包某某交纳违约金6500元。

5.2017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王某甲迟还利息几个小时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使用GPS定位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车牌苏JW****汽车,使用备用钥匙将汽车开走,后以扣车不还为要挟,逼迫被害人王某甲交纳违约金4500元。

6.2017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袁某某迟还利息几个小时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使用GPS定位找到被害人袁某某车牌苏JU****汽车,使用备用钥匙将汽车开走,后以扣车不还为要挟,逼迫被害人袁某某交纳违约金至少4000元。

7.2017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王某乙迟交贷款手续费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召集陈某某等人使用GPS定位找到被害人王某乙车牌苏E8****汽车,使用备用钥匙将汽车开走,后以扣车不还为要挟,逼迫被害人王某乙交纳违约金至少10000元。

8.2017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蔡某某车牌苏JB****汽车抵押给他人被他人扣走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后以待汽车从他人处赎回后仍将扣车为要挟,逼迫被害人蔡某某交纳违约金4500元。

9. 2017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杨某甲车牌苏J8****汽车准备二次抵押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以扣车不还为要挟,逼迫被害人杨某甲交纳违约金7500元。

10. 2017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被害人杨某乙迟还利息为由,肆意认定其违约,使用GPS定位找到被害人杨某乙车牌苏J2****汽车,使用备用钥匙将汽车开走,因被害人杨某乙躲债不出面,后以扣车不还为要挟,逼迫被害人杨某乙妻子仲某某交纳违约金35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慈晗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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