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镇**村**组**号,捕前暂住三亚市**区**街**巷**酒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孙定华,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假名“王某甲”与孔某某签订《承包合同》,租赁“三亚**公寓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爱情度假酒店**室,经营保健按摩服务。因正规按摩不挣钱,2012年8月份起,被告人丁某某将桑拿中心搬到**爱情度假酒店负一楼,开始在桑拿中心经营提供色情服务生意(即安排小姐提供艳舞表演及借表演特技让小姐提供性服务从而敲诈勒索客人钱财),由霍某某(已判刑)负责现场管理、招揽人员,向丁某某汇报经营情况。
2012年9月3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到三亚市**湾**路**爱情酒店负一楼桑拿中心观看脱衣舞表演。接待人员“小某某”(另案处理)向二人介绍脱衣舞表演内容(脱衣舞及八项淫秽表演节目)及收费(每人100元人民币)。之后,一名女子到房间为陈某某、林某某表演了淫秽节目,该女子表演到最后一项时以表演特技为由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看完表演以后,陈某某和林某某每人给该女子100元小费,并给一名自称是主管的男子200元包厢费和 100元小费。二人准备离开包厢时,该桑拿中心的主管“阿某甲”、服务生“大某某”、“阿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将他们拦住,不让离开,并把他们带到表演包厢对面的一个包厢,并要求二人付完包厢的服务费以及表演特技费13800元(每项特技1000元,八项特技共8000元,另有百分之五十的服务费,总共13800元)。陈某某、林某某说身上没带这么多钱,三名男子便抢走二人身上的钱包,从林某某钱包里拿出现金1400元,从陈某某钱包里拿出现金1500元,并通知桑拿中心经理霍某某过来处理。霍某某进来后,问被害人剩下的钱怎么支付,并分别拿着二人钱包里面的银行卡问卡里有多少钱。陈某某回答卡里面有4000多元,林某某卡里面有3000多元。接着,霍某某就说可以打折,要求被害人再支付10000元以后就可以离开,但被害人表示钱不够。之后,霍某某又打折到6000元,要求被害人去取钱。陈某某、林某某没有办法离开,只能表示同意去取钱支付。随后,霍某某就安排“阿某甲”等人带着被害人去取钱。陈某某来到**湾**酒店ATM机上取4000元,林某某来到**湾**酒店ATM机取了2000元,二人将6000元交给阿某甲等人后才离开。2012年9月4日上午,林某某打电话给**爱情酒店总经理孔某某投诉,孔某某安排酒店保安部经理周某某处理投诉。之后,周某某与霍某某一起于当日上午到三亚市**机场,周某某在安检口将6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丁某某与霍某某曾到深圳寻找被害人协商未果,二人潜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到三亚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周某某、孔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及同案犯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检验、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色情表演,实施威胁,勒索被害人财物,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8900元,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l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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