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2岁,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6********,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于2020年3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参与刘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等年轻人前来借款,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暂扣随身物品”、“编造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以及虚假的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违约金、下户费、合同费等费用”等方式,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的严重危害后果。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与刘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天津市区一快捷酒店内,对前来借款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天津*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贾某甲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后,谎称“只要按时还款,就不执行假合同”诱骗其与张某甲签订数额为10万元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以下简称: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贾某甲本人、身份证、借条等照片。次日,刘某某指使张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贾某甲2万元借款。2017年12月31日,刘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贾某甲1.2万元还款后,以贾某甲还款逾期为由要求其按照10万元的超额借条还款,刘某某本人并指使张某乙多次电话威胁贾某甲及其父亲贾某乙“不还钱弄死你全家”,迫使贾某乙于2018年2月2日向刘某某指定账户还款8000元。

2.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与刘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市河东区吉泰酒店内,对前来借款2万元的天津*乙职业学院学生王某某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与被告人丁某某签订8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后拍摄王某某本人、身份证、借条等的照片。后刘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丁光建1.2万元支付借款,并指使其以手续费为由扣除1000元本金后微信给王某某1.2万元借款,次日刘某某指使张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丁光建7000元支付剩余借款,后被告人丁某某微信给王某某7000元借款。2018年1月25日,刘某某指使张某乙微信收取王某某5000元还款后,以还款逾期为由要求王某某按照8万元超额借条还款,且刘某某本人与张某乙先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以“去学校骚扰”、“到家里拉横幅”、“让你不好看”等言语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同时指使张某乙到王某某所在学校进行滋扰,王某某被迫于2018年4月2日休学。

3.2017年12月28日,张某乙、于某某(另案处理)带领天津市*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孔某某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吉泰酒店内向刘某某借款2.4万元。被告人丁某某与刘某某、张某甲等人对孔某某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以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与张某甲签订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拍摄孔某某持借条照片。后刘某某指使张某甲微信给孔某某2.4万元借款。后于某某在酒店楼下以介绍费为由向孔某某微信索要5000元。2018年1月15日,张某乙诱骗孔某某向刘某某虚假借款1.5万元,并签订虚假的1.5万元借条,后张某乙向孔某某出具该笔借款已还清的证明。2018年1月20日,刘某某指使张某乙将孔某某带到天津市蓟州区一高速路出口处,要求孔某某按照上述所有借条数额偿还欠款,并纠集他人共同对其言语威胁。孔某某要求张某乙按照虚假的1.5万元借条支付借款,张某乙用支付宝给孔某某1.5万元,孔某某按照刘某某要求将1.5万元通过支付宝给张某乙还款。后刘某某才允许孔某某离开。此后刘某某多次电话威胁、骚扰孔某某及其父母,要求按照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否则开车撞死孔某某。2018年1月26日,刘某某指使张某乙持6万元借条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孔某某家中催债滋扰,并与孔某某父母产生冲突后报警。后刘某某继续电话威胁孔某某父母偿还6万元。2018年1月27日,孔某某及家人迫于无奈,在天津市蓟州区一高速路出口处向刘某某、张某乙支付现金3万元。后孔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被迫退学。综上,孔某某借款2.4万元,被胁迫还款5万元,该起犯罪事实中刘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计敲诈勒索2.6万元。

4.2018年1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与刘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在天津市东丽区吉泰酒店内,对前来借款2万元的天津**大学学生陶某某搜身并暂扣随身物品,以不同意借钱就不能走等言语胁迫及前述同样方式诱骗其与张某甲签订9.6万元超额借条等手续,并要求陶某某实际借款2.3万元,规定其中3000元由陶某某支付中介费。后刘某某微信给张某甲23700元用于支付借款,后张某甲微信给陶某某2.3万元借款。陶某某在按照刘某某要求向指定微信账户转账3000元中介费后离开。同日21时许,刘某某指使张某乙电话通知陶某某按照9.6万元超额借条还款。后刘某某、张某乙等人不断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陶某某及其父母要求还款9.6万元,并威胁上门讨要或法院起诉,迫使陶某某于2018年1月休学。后刘某某指使张某甲在北京市平谷区法院起诉陶某某要求按照上述虚假借条返还欠款,并获得判决支持。

综上,被告人丁某某参与刘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犯罪4起,既遂1起,既遂金额2.6万元,并导致王某某等多名学生退学、休学。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甲、王某某、孔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以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有组织地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