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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敲诈勒索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巷**号**室,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发现其妻石某某与同事董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董某某叫至家中,持刀责令董某某跪在地上,踢打董某某的脸部,董某某承认了与其妻的不正当关系,并答应给丁某某赔钱。丁某某以董某某给其30万元赔偿费,先给15万元,剩余15万元由董某某给丁某某写欠条解决此事。被告人丁某某以不愿意与董某某见面为由,让马某某向董某某要钱。后在西固**局的办公室里,董某某交给马某某现金15万元,马某某将15万元交给丁某某。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开车将董某某带到兰州市安宁区滨河路旁绿化带,让董某某跪下,用脚踢董某某的脸部,让董某某抓紧时间把剩余的钱付清。被告人丁某某让马某某向董某某要钱,董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7月22日通过微信付给马某某1.2万元、0.4万元,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丁某某退还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转账记录、转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积洁、石某某、马某某、廉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向他人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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