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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8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某在个人信访问题已经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然乘国家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之际,以不断越级到北京、济南上访制造影响的方式,对**镇党委政府和本村村委的多名工作人员进行要挟,先后四次非法获取人民币52200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信访终结协议书、抓获经过、车票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成某某的陈述;3. 证人卜某某、李某某、井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胁迫方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417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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