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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9********,满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家属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产生矛盾,随后到洮南市**院内,用铁管将停放在院内的李某某尼桑轩逸牌轿车(车牌号蒙F *****)砸坏多处,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毁车辆部件价值人民币12100元。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程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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