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庄**组,住杞县**关**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5日被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由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和其前妻曹某某因为感情问题发生矛盾,2020年6月24日下午,双方到位于丁某某在杞县**花园的住处商量事情,丁某某看和曹某某复婚无希望,便产生将曹某某杀死的想法,丁某某从厨房拿出菜刀朝曹某某头部、胳膊等处砍,曹某某被砍伤,经鉴定曹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立恒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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