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无业,住*乡*村九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2月12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3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承德县*乡*村九组自己家中,酒后藏起一把斧子,因丁某某怀疑妻子郑某某有外遇,预备用斧子砍与郑某某约会之人。丁某某认为其母亲潘某某知道郑某某有外遇一事帮助隐瞒不告诉自己,在让潘某某找斧子,潘某某说找不到的情况下,心中生气,于是用拳脚殴打潘某某,随后用方铁管继续殴打潘某某,后岗子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将丁某某制止,并找车将潘某某送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潘某某系因身体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并继发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造成多脏器功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殴打自己的母亲,致其身体多处严重损伤,并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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