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嘉园**号楼**门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4日以海公(刑)诉字【2019】21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0月30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中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5时许,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门市**楼,被告人丁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石某某婚内出轨,持刀对石某某颈部进行多次捅刺,后用双手扼住石某某的喉颈部致其死亡,经鉴定,石某某符合在头颈部锐器伤引起失血的基础上,合并扼颈(机械性窒息)共同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理化)鉴(毒物)字【2019】27号检验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军二一一(2019)病司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死亡现场勘验检查卷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 随案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