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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屯,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14时许,在镇赉县**镇**村**屯其邻居韩某某家西门附近,因挖排水沟一事与韩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打,后丁某某用韩某某的铁锹将韩某某左小腿砍伤,又将其脸挠伤。经法医鉴定,韩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韩某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丁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丁某某赔偿韩某某医疗费用人民币8000元,两方达成赔偿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韩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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