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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翁牛特旗**镇**村**组**,与张某某因占用回牛地一事发生争执并厮打,丁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锨把两根、铁锨一把;2.书证一组;3.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翁牛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物证铁锨把两根、铁锨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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