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组,现住地。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5年7月11日、2000年10月18日、2007年9月29日、2012年7月19日分别被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先后于2014年11月21日、2016年6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分别决定行政罚款、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当日释放后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6月14日解除监视居住后再次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当日释放后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大道“**茶座”喝酒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见何某某持酒瓶先动手,丁某某遂持酒瓶反击将其头面部打伤,经群众劝阻后停手并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额部、鼻部、左侧面部多处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12cm,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经他人调解向丁某某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并放弃民事赔偿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医疗资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意见书、前科劣迹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覃某某、伍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69239****;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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