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街道**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因安装太阳能存在纠纷,2020年7月9日14时许,两人在平阴县**公墓北门处相遇,丁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鼻部打伤。2020年8月24日,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张某某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检察官助理:王焕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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