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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1992年9月1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贺某某打麻将时发生争执,后贺某某的丈夫高某某与儿子闻讯到达现场,与丁某某相互殴打,高某某被丁某某打伤。丁某某明知高某某报警,在现场等侯。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5日,民警电话通知丁某某到公安机关,丁某某按要求自行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海娟

检察官助理 崔文慧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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