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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单元****号。1994年9月23日,丁某某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西段2号米其林轮胎销售店,因给轮胎加气等事由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口角并抓扯,随后发生肢体冲突,丁某某用匕首将唐某某后背刺伤。旁观群众报案后,丁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5年1月31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对丁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丁某某及其家属垫付了被害人唐某某全部医疗费用,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2015年3月26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唐某某因外伤致左侧气血胸属轻伤二级。

2015年12月2日,唐某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丁某某刑事责任,民警通知丁某某到案接受传唤。2016年1月19日,丁某某短信告知办案民警过完年后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之后民警多次用短信告知丁某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不要试图逃避打击,后一直未接到丁某某的电话以及短信回复。2016年4月14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对其上网追逃。2020年5月8日,丁某某到中国打洛口岸投案自首。2020年6月9日,丁某某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2020年6月10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对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唐某某与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丁某某赔偿唐某某18000元,截止目前已支付12000元,唐某某对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刚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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