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怀疑其女朋友邓某某被被告人丁某某等四人跟踪,便在东莞市横沥镇中心小学红绿灯美宜佳门外口质问丁等人,双方发生口角。然后丁某某打电话叫来“训哥”(另案处理),“训哥”纠集其他几名男子(另案处理)到达美宜佳门口,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期间“训哥”打李某某一巴掌并持电动车锁头砸李头部,丁某某等人围着李殴打,致李头部及腰部受伤,后丁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为轻伤二级。事后,丁某某的家属赔偿李某某77000元,取得李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美宜佳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谅解书等书证,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丁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3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