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4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街**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栋*房内,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丁某某用一把折叠刀刺向被害人曹某某胸部致其流血,被告人丁某某追赶至客厅,再次击打被害人曹某某脸部。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曹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被他人刺伤左侧胸部,造成左肺上叶损伤,肺破裂,并行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员档案、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搜查的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嫱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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