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餐厅驻唱歌手,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中区**小区**幢**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原均系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餐厅的员工。丁某某怀疑张某某在日常工作中故意对其刁难导致其离职,因而对张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9月16日20时25分许,丁某某强行将张某某拖拽至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2a号楼胡桃里餐厅一楼门外,继而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右侧第4-8肋骨共5处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丁某某于2021年1月18日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21年2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屏照片、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联系电话:139140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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