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嘉某某**镇**村人,住**镇**村。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6日19时许,在嘉某某**镇**村**处,**镇**村梁某某驾车与温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事故后,双方均电话邀集人员到达现场。当日晚22时许,双方人员在协调事故赔偿过程中,发生冲突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丁某某用铁质撬棍击打王某某腰部,致王某某右肾损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协议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被告人丁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主动到嘉某某公安局金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参与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5、法医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某某**镇**村。
2.案卷四册和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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