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06年12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8年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与其朋友金某某在浙江省天台县**酒吧喝酒,因金某某酒后进入舞池跳舞故意贴靠同在跳舞的女孩杨某某,与杨某某、王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金某某用手殴打了杨某某。当晚23时王某甲哥哥王某乙来到“inbar”后得知王某甲等人被殴打,于是找到金某某并朝其脸部打了一拳,随后被告人丁某某用拳头殴打王某乙,致其左眼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天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经讯问,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裘某某、金某某、茅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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