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402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某某新兴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当日16时许二人再次在村内街道相遇并发生口角,随后发生厮打。厮打中丁某某掏出随身携带剪刀戳向陶某某背部,致其受伤。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左侧胸部贯通伤肺破裂,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个,火钳子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丁某乙、肖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陶某某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翁瑜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阎某某新兴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一份,物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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