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0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94********,汉族,初中,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未央区雨润市场打工,从事货运,2019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在市场内送货时,所骑三轮车与被害人马某某的三轮车发生剐蹭,致马三轮车上水果掉落。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将被告人三轮车钥匙拔下,被告人丁某某索要钥匙时,持三轮车上榔头击打被害人下颚,致其流血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轻伤二级。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指认、辨认等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法律观念淡泊,因琐事持榔头击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拘役3个月到6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934****。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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