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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村民组,住安徽省芜湖市某某区某某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3日14 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芜湖市某某某某再生有限公司工作时,与同事李某平发生口角。被告人丁某某先用电缆线抽打李某平的腿部,李某平准备用电缆线还击丁某某时被同事拉住,被告人丁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铝合金条块追打李某平,打到被害人李某平左手腕部,导致被害人李某平左尺骨远端骨折,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芜公鉴(损伤)字(2019) 96 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李某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000元。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弋矶山医院入院、出院记录、病历、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的门诊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晋某英、王某深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平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芜公物鉴(损伤)字[2019]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芜湖市某某某某再生有限公司厂房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晓虹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处所,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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