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68********,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某某,住芦某某龙泉街道**村**乡**村**组**号,因故意伤害,2018年6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12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14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2019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街道**村其承包的鱼塘边,因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当天未事先经其允许而在该鱼塘钓鱼一事,与罗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对罗某某头部等身体部位实施殴打,致罗某某受伤并于当天被送入医院救治。2018年7月12日,罗某某经救治无效去世。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符合在自身多器官疾病基础上,因颅脑损伤术后并发肺部感染、腹腔出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8年6月12日16时许,丁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人口信息、传唤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勇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各1册。

3.起诉书10份、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